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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展著劑應是屬於成品農藥使用時需添加增強農藥藥效之製品。 1. 建議此類展著劑應有符合GHS的安全資料表(SDS),不宜有危險級之致癌性、致突變性、生殖毒性。應依SDS第二節的危害辨識及分類,清楚標示其危害性。業者名稱地址、製造者資訊、包裝容量、有效期間、使用方法與範圍、使用時注意事項等,原則上可參考農藥標示管理辦法,但展著劑並非農藥管理之範疇。 2. 如何確認展著劑產品屬性一節,建議還可參考產品自身標示內容、說明書或安全資料表等資料進行確認;至於展著劑應標示事項部分,就法規要求而言,因展著劑為添加於成品農藥以改進其物理性質之化學製品,非屬農藥管理法所定之農藥,其標示得免依農藥標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倘該化學品屬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具物理性或健康危害者,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該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於容器上標示上開規則第5條所定事項(包含危害圖式、名稱、危害成分、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等),並提供符合同規則第13條規定之安全資料表。惟考量展著劑目的用途,於實務上除標示前揭危害資訊外,建議應再包含有效期限、使用方式(如稀釋倍數)及相關注意事項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