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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微生物製劑貯存安定性試驗的結果判定標準,首先需思考其規格含量的訂定邏輯,標稱含量通常是貯存性與希望有效期間的妥協。化學農藥通常較安定,且含量同時訂有上限值與下限值。而微生物製劑的安定性不一定很好,其貯存安定性應將安定性及貯存性分開來看,安定性若不佳,則需改良產品或縮短效期。 1.貯存安定性試驗時,建議接觸樣品的包裝材質應選用將來擬使用之包裝容器。 2.是否必要少量樣品先分裝需視樣品對空氣、光線之敏感性,如果產品特性安定,通常同一包裝在不同時間點取出測定亦無不可。 3.試驗溫度是常溫、室溫、或恆溫,應由原廠適當考量,目的在於有效期間的決定,有效期間內變質對業者反而不利,應保守看待,惟GLP試驗應將試驗條件明確紀錄並符合自訂的環境條件標準,通常以恆溫方式較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