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委託國內田間藥效藥害及殘留消退試驗之單位須經防檢局認可(
https://pesticide.baphiq.gov.tw/web/Insecticides_MenuItem13.aspx) ,如附件4。申請藥劑為有機化學製劑則須提供殘留消退試驗報告,若申請微生物農藥則無須提供殘留消退試驗報告。 (2)若委託本所進行田間藥效藥害試驗,請電洽04-23302101分機300,田間殘留消退試驗,請電洽04-23302101分機408。 (3)製備完成之田間試驗資料請至本所「農藥登記申辦系統」申請資料審查。
4. 原體來源為進口來源之公司須提供之授權說明,資料請併農藥理化性試驗資料審查。
5. 農藥規格檢驗,須待農藥理化性試驗資料審查通過後,由本所通知檢送樣品,並由本所檢驗中心進行規格檢驗及出具報告。於申請農藥許可證時檢附規格檢驗正本供本所初審查驗。 |
6.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經濟部核發之證書,於申請農藥許可證時檢附影本供本所初審查驗。
7.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課程,經考試及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防檢局)核發農藥管理人員證書,並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於申請農藥許可證時檢附影本供本所初審查驗。
8. 生產國家許可生產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或驗證。於申請農藥許可證時檢附證明文件供本所初審查驗。
9. 成品農藥輸入應提供農藥工廠授權申請人辦理許可登記文件,且應經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或驗證。於申請農藥許可證時檢附證明文件供本所初審查驗。
10. 於申請農藥許可證時檢附2份農藥標示樣張供查驗。
11. 於申請農藥許可證時檢附農藥生產工廠基本資料供本所初審查驗。
12. 農藥資料摘要於申請農藥理化性試驗、毒理試驗、田間試驗資料料審查階段時,於農藥登記申辦系統即須填寫摘要資料,於申請農藥許可證時,請於農藥登記申辦系統下載該申請案之農藥資料摘要表供本所初審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