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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002797 
類別 藥毒物檢驗 
日期 20221214 
問 題 1.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中的茶類(茶葉等)當初藥毒所是以茶乾評估其容許量嗎?
2.茶菁是否適用茶類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3.茶菁若要檢測農藥殘留,適用何種公告方法?
4.如需引用容許量標準,茶菁有制式的烘乾程序嗎?
5.茶菁烘乾成茶乾過程,其農藥濃縮或降解之風險如何評估? 
回答 1.我國茶葉中農藥殘留容許量的確是以茶乾的殘留分析結果進行評估及研訂。
2. 茶菁因非為最終農產品型態,不適用茶葉農藥殘留容許量。
3.若需分析茶菁中農藥殘留量,可參考公告方法(五)I類 (適用於新鮮之蔬果類 、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等水分含量高之檢體),但需自行評估基質干擾及回收率;另,亦得使用其他可分析生鮮農產品的農藥殘留分析方法,如質譜快檢技術。
4. 目前並無制式的製茶烘乾方式,原則上現有茶葉農藥殘留容許量可適用不同方式製作之茶乾。
5. 農藥種類繁多特性不一,一般而言,茶菁加工可能因加熱導致茶葉脫水使殘留農藥因濃縮作用而提高其殘留量(濃度),使茶乾中農藥殘留量高於茶菁;另一方面,有些藥劑可能因熱不穩定或揮發性強而在製茶過程中大量降解或揮散,亦可能導致茶乾中殘留量反而低於茶菁者。 
文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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