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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003143 
類別 除草劑及植物生長調節劑應用 
日期 20260617 
問 題 使用未登記於作物上的殺草劑,是否有違反農藥管理法或相關規定?以下情境:1.水稻田的田埂,在水稻生長期間施用殺草劑2. 產品檢測結果符合衛生福利部農藥殘留容許,但施用於未登記的作物上。 
回答 使用未登記於作物上的除草劑,即違反「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三條「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範圍施藥」之規定。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甲基合氯氟、嘉磷塞異丙胺鹽2種藥劑核准登記使用於水田畦畔雜草,為目前可用於防除水稻田的田埂的除草劑。相關施藥時期、劑量及注意事項如附件,請參考農藥資訊服務網(https://pesticide.aphia.gov.tw/information/)或植物保護資訊系統(https://otserv2.acri.gov.tw/PPM/menu.aspx) 。因此,無論該農產品是否符合衛福部訂定之農藥殘留容許量,農藥施用於未登記作物上,即違反「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三條之規定。 
文件 1150612-01-01-01ProFil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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