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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002962
類別
藥毒物檢驗
日期
20240716
問 題
咖啡豆與可可豆在樣品分類上是熱帶種子,在公告方法五上適用II類(穀類及乾豆類等蠟、油脂及醣類含量高之檢體)或是III類(乾燥之茶類、蔬果類、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等色素含量高之檢體)之檢液調製?
回答
有關咖啡豆與可可豆以公告方法五檢驗農藥殘留時,樣品如為未經烘培之生豆,檢液調製適用II類,如為有經過烘培之樣品則適用III類。檢驗時檢體中有影響檢驗結果之物質時,應自行依不同狀況探討。
文件
無